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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07  编辑:admin  点击:[0]

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避免或减少教 学工作中各种事故出现,并使事故得到及时、严肃、妥善地处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定义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涉及范围

教学事故涉及范围涵盖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后辅导、课程考核、教学管理、教材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见附件1。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

1.预防为主。教职工要明确各自岗位职责和规范,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增强防范意识。

2.及时补救。如遇突发事件预知可能造成教学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报告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不利影响。

3.公正处罚。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客观公正处罚。

4.注重教育。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及管理部门要帮助其分析原因,纠正错误,改进提高。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发现途径

1.教务处、教学督导等相关部门在教学检查中发现的事故。

2.事故责任人(部门)主动发现并报告的事故。

3.被举报的事故。

学校师生、职工和社会多方群体均可举报教学事故。学校接受实名举报,被举报人(部门)姓名真实且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描述具体的,经核实后进行认定。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查实

1.教务处在接收到教学事故信息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取证,并向事故责任人所在 二级学院发出《教学事故情况调查通知单》(见附件 2)。

2.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应在接到《教学事故情况调 查通知单》1 个工作日内查清事故原因、过程、后果,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见附表 3), 报送至教务处。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三级(一般)教学事故和二级(较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 批准认定。

一级(重大)教学事故: 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查,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牵头,组织教务处、人事处和相关部门认定,提交校级教学委员会最终批准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己认定教学事故的处理

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1)在全校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一年内累计3 次三级(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二级(较大)教学事故,并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2.二级(较大)教学事故

(1)在全校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学校当月课时津贴 50%。

(4)推迟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5)一年内累计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一级(重大)教学事故

(1)在全校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当月课时津贴。

(4)推迟两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5)情节特别严重的,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取消任课资格。

第九条 事故等级的降低和提高

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勇于承担责任,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的,可视情况降低认定等级;当事人故意隐瞒不报,制造伪证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调查,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的,可视情节提高认定等级。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职工考核奖励、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申诉制度

1.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级教学委员会申诉。

2.教学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进行重新认定,该结果为最终认定,自认定之日起生效。

3.教学委员会出席委员达三分之二(含)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须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并出现严重后果,须追究二级学院、行政处室、教辅单位等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进行全校通报批评,该单位不得参评当年度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

第十三条 凡因教学事故而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人事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全校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公布之日前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5年3月7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2.《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情况调查通知单》

    3.《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

    4.《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申诉表》


附件1: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docx

附件2: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情况调查通知单.docx

附件3: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docx

附件4: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申诉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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