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资助范围为我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3档,第一档为4400元,第二档为3300元,第三档为2200元。认定标准参照《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各教学院部应成立专门组织,并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院部接到学生申请后,组织班级困难学生评定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认定和初评,初评后确定名单应当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院部评定情况,组织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确定的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助学金按上、下半年分两次下拨学校后,学校发展规划处应及时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账户。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若因喝酒、抽烟等行为受处分或者铺张浪费,应当收回或者停发国家助学金,学生助学金变更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展规划处及各教学院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并报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9月23日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