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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26  编辑:admin  点击:[0]

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管理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对学校依据《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做到有错必纠。

第四条 学校成立“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视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召开申诉复查会议,或组织听证会;

(四)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以下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本办法规定适用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依据及请求;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申诉受理期限;

(三)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如超出申诉期限、申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等)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或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暂停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立即启动复查程序,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全面复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复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通知相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可采用书面审查形式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一)申诉人提出听证申请,且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二)拟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且涉及重大事实认定的;

(三)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通过听证才能查清事实的。

听证程序参照《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在复查结束后,根据复查情况,经集体讨论,以投票方式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变更或撤销,并提请学校或原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1.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处理程序的;

4.处理或处分明显不当的。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制作成《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参照《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委员会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申诉程序终止,此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效力与《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同步。凡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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