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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1-05  编辑:admin  点击:[0]

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等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由学校招生处、学工处备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疾病、应征入伍、创新创业等需要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病或其他事项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至退役后的第二年;因创新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新生要求保留入学资格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给予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办法》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能如期注册,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三)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

(四)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施行学分制和弹性的学习年限,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三年。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两年。学生可以在基本学制基础上提前一年或者推后两年毕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每学期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检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试成绩评分,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其他成绩。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情况、平时测验成绩以及期终考试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课程考试成绩由教师评定,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向相关系部或教研室提出查阅试卷申请。查阅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可限期补考一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辅导员同意,由系主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批准缓考的课程,须在该课程补考时参加考试,凡未经批准缺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和缺考的学生,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清考,毕业清考只可考试一次。

学生缺课时数、缺作业数或缺实验报告数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应予重修。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由辅导员写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一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辅导员对其作出操行评定。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对个别犯有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除该课程成绩记“0”分外,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核准后,毕业前可参加毕业清考。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成绩按及格”(60)不及格60分以下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由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决定,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及专业技能考核与笔试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因参加专升本考试、就业、出国等原因需要成绩单,由学生提出申请,辅导员签字(或签章)批准后,交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出具。成绩单须按照成绩库中的原始记录出具,不得更改,不得删减。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原则上经过补考,一个学年内仍有3门考试课不及格或考试、考查课累计有4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应予退学。

每学期第3周或第4周进行补考,新学年第6周处理留级工作。对学生留级的处理应经所在系同意并报学工处审核,报教务处主任批准。

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在三天内到学工处办理手续,到指定的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 处理留级学生时,按下列规定计算不及格课程门数: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实习阶段考核不合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入校后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特殊原因,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上个学期考试中,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情况下,学生确因身体情况、特殊困难、专业特长、兴趣爱好等原因,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但毕业前必须参加转入专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通过转入专业要求实习鉴定。原则上每次每个专业转出、转入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总人数的5%,若申请人数超过5%,则按照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择优批准。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留(降)级或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三)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它专业者;

(四)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课程者;

(三)除文理兼收的专业外,跨大类(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跨批次(统一高考、自主招生)、跨层次、跨学制转专业者;

(四)入学成绩低于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五)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者;

(六)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者;

(七)经申请,未通过学校审核者。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的流程:

(一)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期末,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在征得转出、转入辅导员的同意后,填写《濮阳科技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学工处。

(二)学工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上学期学生有无违纪现象,审核通过后交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学生上学期考试成绩,审核通过后交主管校长。

(四)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对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进行学籍异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程序

(一)转出。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转出学院核实转学理由并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集体研究,学生填写《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工处复审后,报学校研究审核。学校研究同意后,学工处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经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工处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提交转入学校审核。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三个月内,我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转入。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转出学校批准的《学生转学申请表》;

2.转出学校确认的成绩表、学籍变动情况证明材料;

3.转出学校确认的带有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取表;

4.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5.我校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拟转入我校的学生材料,由学工处根据学生当年的高考情况、当前的学习状况等信息,核实学生是否具备转入我校拟转入专业的资格。学生拟转入学院审核其是否具备在该专业进行学习的条件。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予以正式办理。省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正式发文报教育厅备案。

从外省转入我校的,经我校和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携带跨省转学备案表和学生高考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到我省教育厅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还应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前来学校书面确认转学事宜,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办理时间 原则上从当年的91日至930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在校期间怀孕,而又不愿中止妊娠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还应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前来学校书面确认休学事宜,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学校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或发生的其他事故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复学:

(一)休学期限未满的;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的;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及参加学院组织的其它学习活动。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复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持下列材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病愈复学需出医院证明材料;

3.因退役复学须出具退役的正式通知;

(三)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四)学生入伍退役后两年内持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再安排到相应的年级和专业就读。

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休学、复学条件者,学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书》或《复学通知书》,由学生本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送达相关部门。对于未及时按要求将通知单送达相关部门的学生,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章  退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经允许私自结束实习,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实习基地规定实习计划的。

(七)留级两年,又须作留级处理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十)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退学的学生若对退学无异议,须在本人申请之日或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三十九 学校严格审查毕业生的各项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专业、学制、学籍异动情况、奖惩情况及在校学习情况等,以确定其是否毕业、结业、肄业,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 具有本学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毕业补考仍未及格者)却不在留级范围内者,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结业生在取得结业证书后的3个月内,可以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申请则不予办理。

第四十 具有本学校学籍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学历证明)。

第四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 本规定自20239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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