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丰富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经校团委批准成立的,能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健康向上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社团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校、业务指导单位两级管理。学生社团的申请注册、变更、备案、注销、监督、奖惩等工作由校团委负责,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由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各学生社团在注册成立时必须明确其业务指导单位。
第五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应是我校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正式机构,如学校机关各处(室)、各院(部)党团组织、各专业教研室等,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校团委为校级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六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对社团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社团章程;
(二)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成立备案、注销手续;
(三)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四)监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和经费的使用管理;
(五)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认定等。
第七条 学生社团应于春季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在校团委指导下完成年度注册备案,平时自觉接受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的管理与指导。
第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要维护和保证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校内正式在职、人事代理、合同制教职工担任指导教师,不得聘请校外人士担任学生社团的职务。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由具有与该学生社团性质相关的专业知识,且热心学生社团工作的本校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每年年底学生社团换届时由新任负责人和校内教职工双向选择,由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推荐,报校团委审批后聘任。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须经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乱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士来我校讲学、做报告及参加其他活动,或我校学生社团去校外开展活动,须事先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申请,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报校团委备案,经分管院长签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校党政办、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刻制社团公章、印制信封和稿纸等。
第十六条 校内同一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不重复设立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组织,不同的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组织。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应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八条 校团委每学期对学生社团活动、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每年度对全校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一次考核,满一年的社团、社团指导教师均需参加当年的考核,注册不满一年的学生社团和任职不满一年的指导教师不进行考核。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由在校学生提交《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成立学生社团申请表》、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等书面申请材料,报校团委审批并备案。原则上不准建立跨校的学生社团。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学校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
(二)由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学生社团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四)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
(五)有指导教师;
(六)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成立学生社团需填写《濮阳科技职业学院成立学生社团申请表》(附件4)、《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学期注册表》(附件5)、《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附件6)、《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附件7)各一式三份。审批通过后,校团委、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学生社团负责人各执一份。以上流程也需通过学校线上工作平台进行申报;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学生证复印件等);
(三)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初步指导方案;
(四)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五)学生社团成立之前应有社员信息表,包括教学院部、姓名、班级、电话;
(六)学生社团年度计划方案等。
第二十一条 新成立学生社团考察:
(一)校团委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统一组织现场答辩,答辩通过的学生社团,进入考察期,考察期为三个月,进入考察期新成立的学生社团应10日内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二)新成立社团考察期结束后7日内应提交学生社团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情况、组织机构、开展活动、社团指导教师指导社团等内容,经指导教师签字,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至校团委进行审查,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的,不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学生社团必须每年到校团委注册,否则按自动注销处理,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起止时间按照提交有效文件之日算起。
第二十二条 根据《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量化考核评比办法》附件2,学生社团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三个月内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校内已有较多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未经允许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大型活动的;
(十二)本学期未开展或参与各类活动的学生社团,并视为该学生社团自动解散,并取消年度注册资格;
(十三)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负责人和办事机构,应及时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年度注册需提交社团注册表(附件五),如更换社团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需提交《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附件6)、并填写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更换说明,经原指导教师、新指导教师签字、业务指导单位签章后,填写《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附件7)《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附件6)。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校团委同意后予以注销:
(一)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社团分立、合并的;
(三)更改名称和活动范围,须重新注册的;
(四)不服从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管理的;
(五)其它需注销的。
第二十七条 校外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二十九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每年年初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
第三十条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以学校拨款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自筹为主。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应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对社团活动经费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校团委在校党委领导下对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提前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提出活动经费使用申请,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审批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后予以拨付;全校集中性的社团展示交流活动,如社团嘉年华、社团趣味运动会、社团集中展示活动等,活动经费由校团委统一审批拨付;
(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自筹。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成员收取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要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报校团委审批后,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宣传、专题活动、会刊、培训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集体财产,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或占有。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督处置,由校团委统一购买的服装、器械等用品,活动结束后应交到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入库保管。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校园文化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社团,学校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学生社团给予表彰;
(二)加大对社团活动经费的支持力度;
(三)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处分分为以下几种:警告;限期整改;取缔。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以下任一情况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将给予警告处分:
(一)社团活动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社团章程,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二)跨校和全校性社团活动未经批准而私自开展,或开展活动与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所批方案不相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布置的工作没有及时完成,并对学生社团活动和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时向校团委注册备案的;
(五)三个月内无故未组织开展任何社团活动的;
(六)一学期内未召开会员大会,未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开社团经费使用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以下任一情况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将给予限期整改处分:
(一)经考评,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一年内受两次及以上警告处分的;
(三)未按规定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社团负责人,或较长时间无正式负责人且管理混乱的;
(四)未经批准招收新会员、开展活动、寻求社会资助、编印刊物、建立网站等新媒体平台的;
(五)逃避校团委对社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的;
(六)社团一半以上会员要求退会或校团委随机调查对该社团不满意度达80%以上的;
(七)私自进行盈利性活动。具体情况为利用学校资源为商家做宣传、讲座等,导致会员信息外泄甚至于当场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或从赞助费中抽取回扣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将予以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从事诸如诈骗、传销、传播淫秽物品、非法集资、与社会上非法集团集会等非法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用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学校其它组织名义,私自开展活动,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且拒绝再次整改的;成员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正确发展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三)须为我校正式在职或人事代理、合同制聘任教师,愿意接受校团委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每个学生社团1名指导教师。
第四十七条 校团委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2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至少担任2年社团指导教师,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向校团委提交书面说明,根据第二十五条相关内容提交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参照《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考核办法》附件3进行考核。
第五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团委有权解聘指导教师:
(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没有较好地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学生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三)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做社团指导工作;
(四)无故缺席两次以上学校要求参加集体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